(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 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罰則)
090.07.09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向交易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 或其他不當利益者,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處罰刑度之規定,明定處以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098.01.21現行第十七條第三項項次本次修正業變更為第四項,爰配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