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9     條
(罰則)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其負責 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公司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 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 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 、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損公司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對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 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