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 復接獲第五十六條原通知機關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 ,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113.11.29參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 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六條原通知機關通知電子 支付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 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