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 復接獲第五十六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 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113.11.29參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 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六條原通知機關通知電子 支付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 令規定辦理。115.07.20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得通知發還剩餘款項之機關不限於原通知機關,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