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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112.05.03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3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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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至十二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六人,
稽核三十五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
人,稽核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五十三人至八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人至十六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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