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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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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外國銀行融資)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 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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