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融資)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 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外國銀行融資)
072.12.12補充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免放款予境內之業務,影響國內之貨幣供給、外匯管理 及賦稅公平,並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與國外銀行對國內之融資,兩者立 於相同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