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保額內存款,指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以下存款 之總額;所定目標比率,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計算基準 日。
096.12.11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 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爰就「保額內存款」予以定義,俾利計算目標比率。另 為避免增加要保機構作業負擔,就目標比率之計算基準日定為每年六月三十日及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要保機構保險費每半年計算一次之規定 ,俾利對外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