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 或申報。
099.02.02一、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因目前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營業執照之營業範圍已簡化為無須逐項登載業務項目, 而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網站進行申報,爰配合修正第 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