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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 條
銀錢行莊於活期存款戶開戶時,除經調查或提有信用卓著之證明者外,應 先准開立乙種活期存款戶,經過六個月後,查明其信用及存儲情形良好, 始得准其開立甲種活期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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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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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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