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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 條
銀行應對申貸企業所提供之客帳資料,先加分析並就各該客戶之信用情形 作個別調查,必要時並得對申貸企業本身之有關帳冊與交易憑證加以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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