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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 條
金融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金融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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