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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
(093.12.28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918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 中小企業銀行對每一客戶之授信總額 (包括合會貸放會金在內) ,不 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廿五;對同一客戶之無擔保授信總額,不 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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