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 否准: (一) 有第四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檢附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周延或可行性,經要求補正而未能補正 者。 (三) 有其他事實顯示業務未能審慎經營或財務健全性不足者。
094.11.07「本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