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應接受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予以信用評等, 其發行總餘額並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淨值之六倍。 前項所稱調整後淨值,指銀行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上會計年底直 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帳面淨額及當年度新增 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原始取得成本後之餘 額。
094.11.30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三、現行條文第三條移列至第二項。內容並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明確規範扣 除之金額為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帳面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