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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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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事業業務,且不得有
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
    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
    理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三、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規模
    銀行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主持金融資訊系統軟體設計專案工作經驗七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有其他經驗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或資訊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
擔任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其資格應事先檢
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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