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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1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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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 (構) 應即協助
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 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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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