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商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 構 (委託人)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 擔任創始機構 (委託人) 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 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 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三) 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 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