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後,應於三個月
    內檢附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商業銀行業
    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