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31 配合會計師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期間及金控公司旗下各業別子公司資本適足率之申報
期間,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年度集團資本適足率申報日期修正為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另參酌「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金控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經由網
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101.12.28 配合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
報期限由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年度集團資本適
足率之申報期限修正為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15.08.04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起實施之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 TIS) 較為複雜,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計算資本適足率及會計
師辦理查核所需時間較長,將影響其母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申報,爰於第一項
序文增訂但書,明定主管機關就申報時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將發布令釋,
具保險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就本條第一項申報時程得酌予延長,以利於新制度
實施初期保留延長申報期限之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