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三點第三款所稱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者,指 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競爭力。 (二)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及提供便利性。 前項審酌因素之審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治理(包含獨立董事設 置情形、大股東質押比率等)、社會責任、對中小企業放款辦理情形 等項目。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 者,應同時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096.10.12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9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設立時應審酌對金融市場 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為明確化審酌標準,增修審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司治理、社會責任、對中小企業放款辦理情形等審酌條件,爰增列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