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依下列原則,決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一、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結束營業或存款擠兌有引發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之 虞者。 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情況較嚴重者。 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處理之成本較低者。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定及本基金動支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優先順序 ,應由評價小組認定後,由管理會議決;如管理會不同意評價小組之認定 ,應以書面具體說明不同意之理由。
094.06.22一、本條新增。 二、因基金規模有限,為有效運用,爰於第一項規定納入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 構之原則。 三、為利認定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及其處理優先順序之決策獨立、透明及週延,爰定明 相關決策程序及管理會不同意評價小組認定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