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2.22 一、同第五條說明一所述,明定與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於第一項增列「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並刪除本條原第三項之規定。
二、同第五條說明二所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具有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
之公務員,得依修正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個案審核認定擔任副總經理、協理
、經理之適任性。
三、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人之委任係屬該公司董事會之權責,為落實公司治理,並就
金融監理之重要性考量,除本條第二款之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控股公司
之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尚須事先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外
,其他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負責人之任用,宜責由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所規定
之資格條件自行審核,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四、具備本會主管之金融服務業經驗,而非屬本法第四條所稱之金融機構者,如期貨
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欲擔任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職務,得
依修正後之第二款規定,以個案審核認定之方式辦理。
099.10.19 本條未修正。
109.10.26 一、跨領域人才具備所在領域之專長,但不具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金
融控股公司如欲聘任此類人才,最高職務應以本條所列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
責相當之人等負責人較為妥適,該層負責人具負責督導、管理各項業務之功能性
,金融控股公司可引進跨領域人才對管理面提供輔助。金融控股公司引進之跨領
域人才於原專業領域之工作年資,應比照本條對具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
者年資之要求。
二、隨著金融市場多元化發展,為利金融控股公司聘任具備多元化經歷之跨領域人才
擔任其負責人,且近年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認可案例,包含資訊、科技、法律、財
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另近年數位經濟、電子商務等發展已蔚為
國際趨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訂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
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跨領域人才,且有十年以上之工作經驗,為積極資格
條件,無須報本會認可。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如不符合前二款所定資格
條件,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得依第三款規定申
請認可。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聘任跨領域人才擔任負責人職務,仍須與其原領域相關為限,
爰增訂第二項跨領域人才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職務之規定。至於該人才擔任金融
控股公司負責人已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工作年資及曾任職務要求,自無任職領
域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可逕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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