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3.07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資產評估辦法第五條規定,並考量票券公司授信業務之特性,將原以保
證餘額百分之一提列保證責任準備之規定,修改為第一類授信資產應提百分之一
、第二類授信資產應提百分之二準備。
三、原第六條「應依經驗法則驗證足以彌補可能遭受之損失」之規定移列本條。
102.12.04 一、本會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核准新北市政府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市庫券,為票
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之短期票券;且發行市庫券時,應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或其市庫券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金融機構保證。
二、考量市庫券之發行有助於貨幣市場工具多元化,市庫券發行人為我國政府機關,
信用風險相對較低,爰參照「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就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部分,增列扣除對於我國政
府機關之債權餘額後,計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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