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 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 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 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094.08.31一、票券金融公司設計風險計測方法後,應就該方法進行檢核測試。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則上應即時或每日評估損益,惟如係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 負債之風險,票券金融公司對該項交易與被避險部位之整體損益應已設定於一定 範圍,爰可無須即時或每日評估。 三、本條文參照「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項及第 (十)項規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