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16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序引導銀行業者進入大陸市場,爰依審慎漸進之原則,就銀行業者進入大陸
市場之方式,予以適度管理,俾維護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說明如下:
(一)國內銀行在大陸市場經營業務之方式,可以從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等三種
方式中選擇其中二種。代表人辦事處因不得經營業務,非屬在大陸市場經營業
務方式之內。
(二)國內銀行及其海外子銀行,應選擇其一在大陸市場經營業務。金融控股公司旗
下同時設有國內子銀行及海外子銀行者,亦選擇其一在大陸市場經營業務。
(三)金控公司旗下子銀行如未在大陸地區經營業務,或子銀行僅在大陸地區設立分
行或子銀行時,金融控股公司得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四)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家數,以一家為限。
100.09.07 一、本條刪除。
二、為有利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之發展,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母銀行與第三地區子
銀行及第二款金控母公司與子公司二擇一赴大陸地區之限制;另考量第七條已就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所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
及投資總額之合計數控管,亦刪除第一款三擇二及第三款參股以一家為限之規定
。
三、因前開有關二擇一、三擇二及參股投資以一家為限之規定刪除後,本條文之內容
與第五條之規定重複,爰將本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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