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 法,分類如下: 一、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 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 之信託財產,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相同之部分,集合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