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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094.07.07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4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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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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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金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
    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三) 母國金融制度及管理法規有重大變動。
 (四) 變更名稱或總公司所在地。
 (五) 董事長、總經理異動。
 (六) 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或百分之十以上之資
      本變更。
 (七) 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八) 在我國之重大股權投資或交易案件。
 (九) 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十)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 重大營運及管理政策之改變。
 (十二) 重大違規案件或為母國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十三) 其他重大事件。
    外國金控所屬集團內各機構,如有前項第七至十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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