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其範圍以 下列為限: (一)投資境外期貨之種類及交易所,以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所公告者為限。 (二)投資境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境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 不得涉及本國之金融商品。
102.02.27一、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二點。 二、配合本規定第三點放寬共同信託基金得投資涉及大陸地區相關金融商品之規定, 刪除運用於境外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涉及中國大陸地區金融商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