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13.09.06金管銀法字第1130272663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後,適用本規定。嗣後發
    生條件不符時,由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停止適用本規定,於開辦其他各
    項新金融相關業務,仍應逐項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