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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094.03.23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228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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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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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後,適用本規定。嗣後發
    生條件不符時,由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停止適用本規定,於開辦其他各
    項新金融相關業務,仍應逐項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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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