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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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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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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機構受理學生申請現金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二家金融機構為限,每家金融機構首次核給
      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經父母同意者最高限額為新台
      幣二萬元,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二)現金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金融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通知其父
      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現金卡之情形。
(三)金融機構發現申請人具有全職學生身分且有持卡超過二家金融機構
      或每家金融機構核給信用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應立即
      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之使用。
(四)前二款之通知事項應於契約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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