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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094.09.19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34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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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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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案信用保證之配套措施:
 (一) 為暢通農漁民及農漁企業融資及保證管道,分擔承辦單位融資風險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應與尚未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 (全
      行) 之承辦單位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尚未簽約之單位得先行簽
      約後送保,其應捐助該基金金額 3  千萬元,得分年捐助或依送保
      貸款金額分次捐助。
 (二) 擔保條件:依各承辦單位之作業規定辦理,貸款案件之擔保條件不
      足者,由承辦單位協助申請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
      證。
 (三) 授權承辦單位先行貸放事後移送追認保證之額度得由 5  百萬元提
      高至 1  千萬元。
 (四) 核准進駐經政府核准之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設廠之農漁企業,不受下
      列僅能保證 5  成之限制:
      1.營業開始未滿 1  年者。
      2.最近兩年度連續營運虧損,未達 3  年連續營運虧損,或開始營
        業未滿 2  年其中 1  年虧損者。
      3.使用統一發票之企業戶最近年度期末負債比率 (負債/淨值) 超
        過 400%者。
 (五) 農漁企業累計保證貸款餘額3百萬元以下之貸款案件,不受下列僅能
      保證 5  成之限制:
      1.最近年度期末淨值低於資本額 80 %,未低於 50 %者。
      2.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占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之比率超過 80%
        ,未超過 100%者。
 (六) 災害復建、復耕貸款不受減成保證規定之限制。
 (七) 50  萬元以下農漁民消費貸款,均得準用該基金「受理農家消費貸
      款保證作業要點」之規定。
 (八) 第 (二) 至 (六) 項配套措施,於轉 (展) 期保證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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