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3.03 (一)為使標售資訊得以充分揭露,避免因關係人得標而有不同之付款方式,爰規定
付款方式應於標售公告中敘明。
(一)為利買受不良債權之投資人能事先評估未來委託催收公司績效及未來資產管理
公司回收情形,爰規定出售標的如含現金卡、信用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債權,
而出售之金融機構有指定之催收機構時,則應於投標須知中詳列相關契約內容
及指定催收機構名單。
(二)金融機構於出售不良債權程序中,於特定事由發生而有必要停止繼續標售時,
應賦予標售金融機構停止標售之權利,惟應將得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於標售公
告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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