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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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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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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售公告內容或投標須知,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下列各項
    內容:
(一)得標後之付款條件。
(二)金融機構如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委託催收之契約內容、指定之
      催收機構名單以及相關催收費用之計算。
(三)如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則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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