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4 一、條次變更。
二、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如欲開辦各種信託商品(例如保險金
信託、員工持股信託等),考量已涉及定型化商品並可能向一般大眾行銷,得簡
化之申請程序應與前條區隔,爰採事後備查程序,而非得逕行辦理。
100.02.17 增訂第二項。考量信託業開辦新種信託商品之備查書件若有欠缺、規劃不週延,或有
礙市場秩序、影響財務業務健全及契約顯失公平等不當情事,為維客戶權益,參考銀
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
於補正前暫停辦理該新種信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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