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 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098.01.23為保障持卡人之權益,發行機構應有充足之資本以為因應,爰參酌第八條第一款,明 定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並要求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