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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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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
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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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