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持股變動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時, 同一關係人之共同代表人與持有股份變動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 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動申報書(附表四)。 (二)變動申報表(附表五)。 (三)聲明書(同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108.12.25一、修正附表五。 二、增訂第四款應檢具「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申報資料係為監理上需要之 申報,與揭露、公告目的不同,須注意資料之保密。但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 一第三項及授權子法規定之意旨,不影響司法、檢調機關之調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