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社存單 或活期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099.05.21一、本條係規定不計入本標準授信限額或授信總餘額之項目。 二、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訂之。103.04.15一、條次變更。 二、以本社活期存款設質與以本社存單設質,對信用合作社債權確保無異(金管會一 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金管銀合字第一○一○○二三一五三○號函及一百零二年二 月七日金管銀合字第一○二○○二二四二○號函參照),爰增訂以本社活期存款 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