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放利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如貸款企業於貸款前一季
及貸款期間未裁員者,承辦金融機構得酌降利率。
(二)融資種類:
1.短、中期過轉融資:包含保證及承兌等間接授信。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
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三)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承貸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四)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以一
百八十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季
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還方式之
限制。
3.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定
之,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及其
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不受十
年之限制,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之。
4.建築業者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式得不
受前二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總行核貸作業規定辨理。
5.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貸款期限或償還
方式,不受前四目規定之限制。
(五)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
足,得依信保基金訂定之「提升景氣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
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本專案保證額度不併入其他信用保證額度計
算,並訂定上限規範如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
2.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六)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七成(限新貸,借
新還舊貸款不予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