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_日(不得超過
    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
    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
    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
    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
    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
    構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
    用前三項之約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