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第六部分 槓桿比率之計算
壹、槓桿比率之計算
一、計算方式
二、第一類資本淨額之計算
三、暴險總額之計算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產負債表表內暴險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暴險
(四)有價證券融資交易(SFT )暴險
(五)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暴險
貳、附錄-計算釋例
一、附買回交易(RP)
二、附賣回交易(RS)
三、有價證券借出
四、有價證券借入
五、與同一交易對手同時承作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
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6 條
第六部分 槓桿比率
壹、槓桿比率之計算
一、計算方式
二、第一類資本淨額之計算
三、暴險總額之計算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產負債表表內暴險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暴險
(四)有價證券融資交易(SFT)暴險
(五)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暴險
貳、附錄-計算釋例
一、附買回交易(RP)
二、附賣回交易(RS)
三、有價證券借出
四、有價證券借入
五、與同一交易對手同時承作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
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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