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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107.11.09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468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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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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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匯款相關規定: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銀
      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二)銀行業辦理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境內電匯之匯款金融機構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
        資訊:
     (1)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2)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
          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
          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
          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2.匯款金融機構應保存所有有關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3.上開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
        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及匯款人地址或身分證號或出生日期
        及出生地。
      4.上開受款人資訊應包括:收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
        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三)銀行業未能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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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