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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
(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 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皆得繼續維持原 使用狀態。但應依用途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 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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