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
    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皆得繼續維持原
    使用狀態。但應依用途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
    額規範。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