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國銀行應與境外機構約定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 應獲取之合理利潤及提供相關業務人員定期訓練課程;外國銀行在臺 分行應向總行或海外聯行或其他境外機構要求分配合理利潤及提供相 關業務人員定期訓練課程。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及稅務相關規定確實帳列本項服務所獲收益。
103.07.30一、規定銀行提供資訊及諮詢服務,應向國外機構要求或約定給付合理利潤,並確實 將所獲收益帳列國內,俾增加國內稅收。 二、為協助國內銀行透過辦理本業務,擴大其對國際金融商品發行市場多樣性之瞭解 ,而增進商品開發實質能力,爰於第一項規定銀行應與境外機構約定提供定期訓 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