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 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103.11.27明定信用合作社對其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 會於本辦法規定標準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