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 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增訂本條規定,明定董 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