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104.04.27定明本基金之收入來源,除電子支付機構之提撥金額外,亦包括本基金儲存於銀行所 得之孳息及其他收入。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配合增訂第五條規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