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電子支付機構依據本要點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 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各機關(構)時,應以密件處理,並 提示查詢機關(構)及查詢者應予保密。
104.04.27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各機關(構)時,應善盡 告知保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