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107.04.17參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主管機關得予退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