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銀行辦理第三點第三款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之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應
就下列事項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銀行對於合作之第三方機構應建立審查機制,並應確認該等機構具
備相當資格條件。
(二)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應有明確權責劃分、紛爭處理及個資傳輸與
保護機制。
(三)銀行應定期審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關係,必要時應採取適當處置或
終止合作。
(四)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得視雙方合作模式訂定契約;如涉及轉介客戶或
提供客戶資料予合作機構者,應於契約中訂定客戶資料傳輸與保護
機制,並訂定保密協定,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