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之申報)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 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外匯之申報)
075.05.14一 本條新增。 二 將貿易外匯收支之憑證結匯基礎,從許可制改為申報制,由出、進口人依實際交 易付款條件及金額從實申報。 三 將「誠實申報」修正為「據實申報」以資週延。 084.08.02一 為達便民與建立正確詳實之統計資料,對小額之外匯修正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 二 為達誠實申報之目的,乃增訂第二項之查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