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本法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
三條之四規定者,均係對票券金融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及交易進行規範,由
於利害關係人對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具有影響力,為避免其從中牟取不當利益,
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違反該等準用規定,對其行為負責人科處刑罰。
二、對於違反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中有
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及授信程序規定者,本質上為違反行政秩序之行為,不
具反道德及反倫理之非難性,爰於第二項規定,對其行為負責人,處以行政罰鍰
,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定之。
107.12.05 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遵守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規定,維護票券交易者權益與健全票券業
務經營,參考我國票券金融公司規模,就第二項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未依程序規定或
超逾限額者,以原罰鍰下限不調整,最高罰鍰提高二倍之方式,提高罰鍰額度,擴大
罰鍰級距,以利主管機關參酌違規情節,核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以落實法令遵循,強
化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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