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 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 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項明定對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國內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於本 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銀行法對於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規定。另於第二 項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對代表人辦事處進行檢查及令其提交工作報告。